对自贸区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其他建议
1.建议特别研究允许何种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有条件的进行人民币自由兑换,而且要对人民币自由兑换后的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监控。
2.逐步放宽外汇和金融的管制,对利率及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减少限制,允许跨境资本自由流出流入(人民币自由兑换后的资金除外)。
3.明确试验区年内办理离岸业务的企业和商业银行,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要给予试验区内办理离岸业务的企业和商业银行一定的法律豁免权,即要允许这些企业有一定的保密性。
4.自贸试验区银行在办理离岸银行业务时,必须守住“反洗钱”这条底线。要充分借鉴我国四家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在客户信息审查、防范各种离岸银行业务风险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5.建议允许自贸区内的离岸银行能够到境外发债和使用我国的外汇储备,专门用于支持一些特定目的离岸融资业务。
6.建议允许离岸账户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主账户、国内主账户之间实现一定额度的渗透,走“内外隔离、适度渗透”的离岸金融模式。
7.建议允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到办理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举借外债,以此举来进行利率市场化的试点。
8.建议在试验区内开展离岸债券发行、离岸租赁、离岸投资、离岸保险和离岸信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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