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允许试验区内的居民企业和个人都能开设离岸账户
(一)建议允许试验区内的居民企业和个人都能开设离岸账户。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允许试验区内的商业银行在为区内企业办理离岸银行业务时,要享受与境外企业同等的条件,所以必须对试验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入区审查,而且要吸引更多的境外企业到试验区来设置企业;目前既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境内企业在没有明确思路的情况下、就到试验区内来设置企业,还要防止目前出现的境内企业到试验区内设置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方便其获得低成本资金后、将资金调入我国其他地区使用的问题。
(二)建议允许开办离岸人民币业务。按照我国监管部门的规定,目前离岸银行业务只能办理自由兑换货币,这在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初期是必须的,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在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这标志着我国人民币已经开始向国际化迈进。在自贸区内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不仅对上海自贸区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离岸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也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当前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是由于人民币国际购买力的上升而必然发生的,由此导致国际货币市场上人民币的囤积,因此如果我国经济继续快速发展,人民币国际化不可避免。
同时我们深知,我国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取得主动权,人民币本位币的全球化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人民币本位币的全球化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成为全球经济中心的组成部分之一。
从世界金融发展历史来看,一种货币走向国际化离不开离岸货币市场的支持;同时目前自贸区内的企业都有以人民币进行离岸结算的需求,以应对美元等国际货币的大幅贬值和抗衡人民币币值波动而产生的汇兑损失;加上我国已经有让人民币成为大宗商品国际市场上的支付货币的条件,这也产生了离岸人民币结算的需求。我们应该及早进行人民币国际化,并且要认真研究离岸银行业务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促进机制,使得我们商业银行能够在我国人民币成为国际支付货币的过程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建议将我国商业银行的离岸业务部作为人民币成为国际支付货币的清算行。同时,我们商业银行已经在系统、人才、结算和客户方面具备了办理人民币的条件。
(三)对自贸区企业举借外债业务的建议。目前我国自贸区内的企业举借外债(含人民币外债)有两种规定,一是上海自贸区的规定是资本*境外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2倍×1,二是中国(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区内的企业为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倍(中资企业的负债率不得超过75%)。
我们认为这两种规定各有利弊,因此不妨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将自贸区内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进行统一。
但是目前必须尽快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要允许自贸区内企业在举借外币外债后,既能够原币使用、也可以结汇使用;二是要允许自贸区内企业的举借外债的时间可以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即举借外债的时间可以长达3-5年;三是自贸区企业举借外债的用途要放开,允许用于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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