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1989年开始批准部分商业银行试办离岸银行业务,中国的离岸银行业务已成为银行国际化和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作为一个离岸银行业务的资深从业者,交行离岸金融业务中心市场总监景建国在其与汪竹松最近新著的《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精析》一书中,深入探讨银行如何开办离岸银行以及如何解决走出去企业可能在境外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在上海自贸区推进金融改革大背景下,他对自贸区离岸业务也进行了进一步思考。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198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中提出了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s)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1992年世界银行将自由贸易区定义为:单独隔离的区域,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资源贸易的条件和自由的监管制度,并专门用于生产出口产品。
自由贸易区可以享受一国或地区“境内关外”的政策,即单独隔离区域,在区域内可以开展仓储、贸易、加工等业务,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但自由贸易区一般仅限于贸易、加工等商业或生产经济性活动,不涉及居民居住,不允许零售和消费服务活动,属于较大的“集合”型保税仓库。
从自贸区本身的角度来分析,也从国际上自贸区发展的历程来看,自贸区与离岸业务并无必然关系,但既然监管部门决定要开放自贸区的离岸银行业务,也从稳健发展我国离岸银行业务角度出发,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仅代表个人意见。
建议按照“程序”批准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1.目前已经有多家商业银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了分行,但是其中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没有办理离岸银行业务的资格,因此这些商业银行肯定会积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中国银监会也一定会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后,在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具体来说,在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商业银行,在能够满足“经营状况要好,风险管理能力要强,业务管理的范围较为健全”的前提下,在建立符合离岸业务发展状况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和系统后,才能够允许这些银行可以办理离岸银行业务。
2.我们对监管部门对于自贸区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相关政策的解读。一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是以总行的名义提出申请,并且明确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地是自贸试验区分行的所在地;二是外资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的资格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是外资银行的境外银行向中国银监会提出设立自贸试验区分行的话,那么这家外资行的自贸试验区分行确实可以办理非居民企业。但是如果是外资银行的境内分行向中国银监会提出设立自贸试验区分行,那么这家要办理离岸银行业务,就必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而不能未经获批就自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三是要明确自贸区内的离岸银行业务与传统的离岸银行业务的差别。由于各种原因,我们目前无法获得更多的有关自贸区内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信息,但未经证实的信息是,自贸区内的离岸银行业务是基于自贸区账户的相关规定所开展的离岸银行业务。这就带来“自贸区内的离岸银行业务与传统的离岸银行业务的差别”这样一个问题,按照我们的理解是,自贸区内离岸银行业务的客户可以是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以及其境外的关联公司,而且自贸区内的离岸银行业务可以办理人民币业务。但究竟这个差别是什么,我们只有等中国银监会有关“上海(中国)自贸区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清楚。四是要重视防范自贸区离岸银行业务的风险。
3.试验区内的商业银行只要允许开办离岸银行业务,那么符合条件的中外商业银行都应该可以获批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不会出现离岸银行业务的歧视性准入标准,这样对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安全性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建议还是要谨慎放开商业银行在自贸区办理离岸业务的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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