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方面的规定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开展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台资非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福建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自贸试验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四、在两岸金融合作方面的规定
1、新台币的交易和结算。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在两岸货币合作方面探索创新。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允许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支持厦门片区完善两岸货币现钞调运机制。
2、支持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深化两岸金融合作。
3、支持自贸试验区在两岸金融同业民间交流合作基础上,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促进两岸金融合作与发展。完善两岸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央行对三地自贸区新规的对比
央行规定,在三地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上,央行支持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使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支持两地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并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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