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被告人受刑罚
在本次集中宣判中,被告人王某、姚某因先后销售800多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原来,王某、姚某多年前便因工作关系相识,了解到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购买渠道之后,相互勾结,牟取不法利益。
经查,2015年10月、12月,王某分别从程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入假冒“贵州茅台”普通装、15年陈酒,加价后分别以36.6万元、11.15万元、12.5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姚某,姚某后将部分假酒再次加价售予他人。王某的涉案金额逾60万元,姚某的涉案金额近30万元。相关假酒均发货至浦东国际机场,再由姚某安排人员运走。2016年1月、3月,王某、姚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姚某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浦东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浦东法院副院长朱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推进,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增长态势。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区前,浦东法院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量仅为48件、34件,扩区后至今年9月底已迅速上升至4022件、3798件。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周年之际,对一批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作出集中宣判,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加大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促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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