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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涉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集中宣判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三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彰显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自贸试验区法治营商环境,11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5起案件作出集中宣判。

其中,既有因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被公诉的刑事案件,也有奥特莱斯店铺因销售从国外进口的FENDI产品而被商标权利人索赔百万元的案件,还有外贸公司因在出口的手提包等产品上使用格子标识而被BURBERRY“格子图形”商标权利人起诉的案件,以及一起发生在两家均向印度出口货物的企业间的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对规范中国企业按照一带一路战略部署“走出去”的过程中的行为有显着作用。

当天,浦东法院还对一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5万元。

“FENDI”商标权人起诉奥特莱斯店铺侵权

本案原告芬迪爱得乐有限公司(FEN?DIADELES.R.L.)是“FENDI”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首创公司)并经营该奥特莱斯商场,被告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方(下称益朗公司)租赁了该商场1500多平方米的店铺用于经营包括FENDI在内的多个品牌。

原告诉称,未经其授权,益朗公司擅自在店铺店招、外墙指示牌、折扣信息指示牌、店内装潢、销售票据、购物袋等处,以及首创公司在宣传册、楼层指示牌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FENDI”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100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其宣传推广行为也是为了实现其销售“FENDI”正牌产品而做的推广和宣传,并不构成虚假宣传,故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判决。

承办法官杜灵燕表示,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绝对的垄断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涉案商品经原告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对原告而言,其已从该商品的首次销售中收回了投资、获得了应得的利润。在商品首次出售后,如果还允许商标权利人在商品的再次销售中,干涉他人合理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无疑会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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