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福建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目标,2015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支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进一步优化福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结构,完善财政注入基金的机制,满足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方式,以集少成多的方式聚合社会资金,将使福建自贸试验区发展获得更广泛的资金支持。
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设立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有利于实现境内的人民币基金和境外的外币基金互动合作,以基金为依托实现各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加速创新和升级。首先有利于福建自贸试验区企业“走出去”,有助于外资企业和股权基金“引进来”。其次,由于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的风险可控,可以作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的试点。再者,这是福建自贸试验区多管齐下改革投融资体制和财政资金分配方式的一次探索,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第四,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还可以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下不仅对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管,还能够通过股权投资渠道对所投资企业的产权、财务制度、人力资源、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规范。最后,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缓解市场流动性过剩和银行信贷扩张的压力;有利于加快培育新型投资主体,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不过20多年时间,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更为短暂,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发展程度还比较低。要使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对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宏观产业结构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对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
建立健全有利于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的法律保障措施。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的设立和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依托,急需要国家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在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运作实践中积累经验,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要严格规范产业投资基金各方关系人的所为,明确各自权利和职责,以增强基金运行的透明度,使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依法良性健康成长。
加强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服务两岸经济合作发展的投资引导和政策扶持。一是切实加强对产业投资方向的指导,引导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把更多资金投向急需的重点项目。以某一环节、某一领域、某一产业为突破,将有限的资金高效配置到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或者重组产业中,从中探索、寻求新的突破以便于向广度、深度推进,实行多元化发展。二是促进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与优质项目对接。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及时公布需要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和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适时组织和举办各类项目与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的对接活动。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一定规模、非盈利性的重点产业投资专项引导资金,与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匹配投资。
探索建立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体系。基金在设立之初就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管理过程,形成从风险分析(包括风险的辨识、衡量和评价)到风险措施管理(包括风险的处理和控制)的有效循环。通过风险分析,达到充分认识风险来源、风险性质、风险可能性、风险程度、风险承受力和风险处理条件的目的,然后制定具体的风险管理的计划措施以及相关的组织和资源安排。一是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都应帮助投资者了解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的特点和优势,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树立防范风险的意识,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二是加强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行业监管。应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章规则,并负责监督实施。鼓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份额发售机构成绩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三是建立服务机构虚假信息归责制度和投资者保护赔偿制度,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四是推进积极份额上市流通。实现产业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并使其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是减低投资风险的关键环节。应积极争取产业投资基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
建立多层次的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监管体系。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监管的重要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管理的经验并且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本身的特点,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监管体系。第一层次是全国性的、权威的、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第二层次是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第三层次是社会监督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处于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运行的核心地位,相应地,对多币种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首先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进入”资格的审查,其次是对基金管理公司“日常运行”的监管,最后是对基金管理公司“退出”的监管。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民建经济研究院、福州大学经济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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