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事项中,保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用地(海域使用)预审意见两项;取消5项。“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运输机场范围内不含民航专业的建设项目应在预可行性报告报批前履行备案程序”“通航安全意见”等3个事项,不再作为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改由核准机关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在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等建筑物的审核意见”等2个事项,不再作为核准前置条件。
在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27项。33项报建审批事项整合为11项,比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3项,合并为“历史建筑保护审批”1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等3项,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项。另有“征收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土地的审核意见”等9项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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