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21条政策 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

学习落实外商投资法 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现有的“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是一部外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开启了新的篇章。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展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原则和立场。对开放大省的福建而言,其颁布将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外国投资者来闽投资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职能将由重审批备案向投资促进、保护及管理转变。

下一步,省商务厅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两会期间在福建代表团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商务发展主体工程为重要抓手,着力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优环境,落实落细对台经贸工作,为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做出新贡献。在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方面,将立足商务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与国家部委联系,密切跟踪实施细则进展、负面清单修订情况,以及落实《外商投资法》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推动新法在我省顺利落地执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利用外资稳定规模、提升质量、优化结构。

加强宣传引导,提振投资信心。通过网站、福建商务微信公众号、福建国际投资促进网及微信等平台,宣传法律原文及解读内容。同时,将邀请商务部或法律专家,对全省商务系统、外资企业进行巡回解读宣传培训,拟于4月上旬在龙海举办外资业务培训班,大力宣传新法,以及国家和我省外资政策。结合正在开展的“走访外资企业,促进增资扩产”专项活动,送法律、送政策到企业,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健全投资促进体系,创新招商引资。在现有省市县(区)三级联动的投资促进架构的基础上,率先建立“9+1+40”招商工作平台(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40个招商基础较好县(区)招商部门),加强新政策措施指导,统筹投资促进资源,不断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作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第二十届投洽会贺信精神,将“9·8”投洽会打造成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精品展会。借助闽商大会等大型投资促进平台,聚合国际资本,共创合作商机。

完善投资权益保护,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建立自下而上面向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咨询体系,加强对话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建立健全投资保护工作机制,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在全省范围逐步推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和管理机制,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提供快速确权、授权、维权的“一站式”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及早开展新旧法律衔接工作,修订或废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打破“玻璃门”“旋转门”,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切实为外资企业营造公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内外资一视同仁。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之外充分开放,中外投资享有同等待遇。在新法正式实施前,继续做好核准和备案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新法实施后,按照实施细则和商务部部署,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近年来,我省持续打造良好政策环境。《关于稳定和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三十六条措施》,涉及多条含金量较高的外资政策“干货”。《福建省关于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国发〔2018〕19号文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实落地。在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基础上,省商务厅主动联合财政、国税、海关等部门,研究出台了《关于福建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支持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创新发展。同时,谋划开展系列重大招商活动,加大对新开放领域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强产业链招商,重点瞄准世界500强、行业领军企业等加强项目跟踪推进力度,保持我省利用外资持续稳定增长。

据悉,2018年我省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居全国第8位,一批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相继落户。至2018年底,全省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5.7万家,实际使用外资1290亿美元。外资企业占全省进出口额分别达38.7%、34.8%。世界500强在闽投资205个项目,投资总额224亿美元。一大批重点外资骨干企业入驻我省主导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带动并形成了一批竞争力较强的产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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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迎来制度性开放新时代

《外商投资法》作为一部外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共六章、42条,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

一、关于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

原“外资三法”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而《外商投资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投资新建项目,以及其他方式投资。

二、确立外商投资促进制度

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提高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三、确立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该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向外商投资提供与时俱进的法治保障: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四、确立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主要涉及四个方面:落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五、法律责任

为确保有关条款顺利实施,《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负面清单规定投资的、未按照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给予责令停止投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顾学明认为,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是我国向制度性开放迈出的重要和实质性的一步,其亮点可以归结为:更加凸显投资环境的开放性、更加突出外资待遇的公平性、更加强调对外资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更加彰显对外资管理的规范性。这不仅会对我国高质量利用外资产生积极影响,也将对外资企业在我国开展投资活动释放出供更多的活力,实现进得来、留得住和出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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