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经福建省政府同意,日前,福建省商务厅联合省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局等7个部门印发《福建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暂行)》。考评办法包括总体要求、参评对象、考评指标、考评程序、结果运用、组织保障等内容。由发展规模、土地集约、科技创新、环保安全、开放合作、管理服务等六大类57项指标构成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土地集约、财税收入、创新能力、生态环保等效益指标的考核。
从2019年开始,每年由福建省商务厅会同福建省科技、工信部门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开发区进行一次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福建省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考核评价结果居前的,由福建省直各牵头管理部门给予正向激励;对考核评价结果后5名的省级开发区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对管委会负责人进行问责,直至采取降级、免职等惩戒措施;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全省最后1名的省级开发区,根据不同情形,设定强制整改期,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对机构编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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