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21条政策 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

结合实际 福建省财政积极支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

为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结合全省实际,福建省财政厅将突出加大四个方面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是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继续实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举措,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建设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以创新券的形式,对小微企业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企业投入进行补助。

二是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

三是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政策。支持劳动者在新兴业态领域实现多元化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

二、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一是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创业创新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建设。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其他各类产业园区,改造现有孵化器,拓展孵化功能,支持培育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支持省内各地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带动就业效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将创业资助调整为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省内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按规定给予奖补。

三是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发挥省内各地创业担保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创业的作用,适当降低贷款人的反担保门槛。

三、支持重点人群就业创业

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支持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省内各地可适当提高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的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

二是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协调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是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女性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企业,省内各地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鼓励省内各地组织开发一批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公益服务岗位,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进行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

一是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支持为农村转移劳动者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是支持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实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是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充分依托现有条件和政府综合服务场所,推动800个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向社会购买政策宣传培训、就业用工服务、创业服务等服务成果。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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