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21条政策 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

福建省制定全省统一投资核准目录 减少核准事项

11日上午,福建省发改委举行第二季度新闻通气会,对近日省政府印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简称《目录》)进行了解读。此次修订《目录》的最大亮点是制定全省统一核准目录,减少核准事项,修订后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省级31项,设区市16项,市、县(区)5项。

据介绍,此次修订《目录》,坚持最大限度减少核准事项,省级不新增核准事项。在对接国家下放15项、取消2项核准事项的基础上,对原由省级核准的100吨-300吨级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城市有轨电车项目等2项核准事项下放设区市核准,对原由设区市核准的非跨省跨设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县级公路、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等3项核准事项进一步下放由市、县(区)核准。对于国家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城建、社会事业两大类核准事项中,前者仅保留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城市燃气利用等5项核准事项,后者保留主题公园、旅游等2项核准事项。

此外,修订的《目录》坚持适当下放核准权限。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把基层政府承接能力作为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简单“一放到底”。对涉及我省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设区市级政府、一律不下放到县级政府,但对点多面广、规模较小、建设内容较简单的投资项目,按照就近就便、方便企业的原则,下放至设区市级或县(市、区)级政府核准。同时,注重推进权力下放后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同步下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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