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这是我国第四张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2017年版负面清单划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自7月10日起实施。2013年9月、2014年7月上海先后出台了两版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15年版)。与前三版相比,2017年版负面清单具有如下特点:
一、开放度提升。2017年版压力测试力度大于2015年版负面清单,进一步开放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文化等领域。如,在制造业,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的条款删除;在交通运输业,将公路旅客运输属于限制类的条款删除;在金融业,将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提出申请前应在中国境内开业一年以上等条款删除等。
二、限制性措施缩减。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出台第一张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始,负面清单从190项减到139项,再减到122项,再到现在的95项,限制性措施越来越少。2017版负面清单首次将条目缩减到了100项以内,比2013年减少了一半,比2015年减少了27项。2017年版负面清单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
三、透明度越来越高。与2013年版负面清单相比,2017年版负面清单对具体限制性要求的描述更详细。以银行服务为例,2013年版负面清单对银行服务只有“限制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这一条特别管理措施。而2017年版的负面清单,对银行服务一共有4条特别管理措施,并对银行投资的股东、资质、投资范围、金额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描述,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判断和甄别。
政策原文阅读链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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