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21条政策 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

负面清单中隐藏着哪些投资机遇?(附新旧清单对比)

近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15年负面清单”)正式发布,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此我们将自贸区2015年负面清单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以下简称“2014年负面清单”)在服务业领域的规定进行了重点对比。

批发业、零售业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粮食收购,承担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须国有控股,限制投资粮食、棉花的批发,限制投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015年负面清单: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与2014年负面清单相比,在管理制度和管理主体上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烟草的批发、零售、配送

2015年负面清单: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评注:烟草由2014年负面清单的限制类改为2015年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实行专营制度,并对烟草专卖品种类进行列举。

2014年负面清单: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分销外,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

2015年负面清单:已取消此项限制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开放程度提高。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农药、农膜、保税油的批发、配送

2015年负面清单:已取消此项限制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开放程度提高。

2014年负面清单:禁止投资文物拍卖和文物商店

2015年负面清单:

(1) 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2) 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3) 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4) 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5)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比2014年负面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具体。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农药、农膜的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2015年负面清单:已取消此项限制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开放程度提高。

2014年负面清单:除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控股

2015年负面清单:已取消此项限制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开放程度提高。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2015年负面清单:已取消此项限制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开放程度提高。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直销,投资者须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且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限制投资网上销售(一般商品的网上销售除外)

2015年负面清单:已取消此项限制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开放程度提高。

新闻和出版业

2014年负面清单:

(1)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

(2)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3) 禁止投资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015年负面清单:

(1) 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2)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3)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4) 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5) 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6) 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与2014年负面清单相比,保留了限制类内容,并对具体事项进行详细列明。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2014年负面清单:

(1) 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外,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限制投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2015年负面清单:

(1) 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2) 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3)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4)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5) 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6) 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7) 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8) 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9)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10) 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与2014年负面清单相比,内容范围变化不大,但对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列明。

体育

2014年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2015年负面清单:已取消此项禁止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开放程度提高。

娱乐业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2015年负面清单:

(1) 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2) 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3)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情形各增列一项。

教育

2014年负面清单:

(1) 投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合作

(2) 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3)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禁止投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

2015年负面清单:

(1)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2) 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a.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b.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c.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与2014年负面清单的规定相比,取消投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的禁止规定,改为限制类。

金融

2014年负面清单: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现行规定

2015年负面清单:

(1)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a.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b.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构;c.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d.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e.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f.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g.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h.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2) 银行业资质要求

A.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a.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b.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c.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B.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3) 银行业股比要求

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4) 外资银行

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a.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b.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c.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d.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评注:针对投资银行业,2015年负面清单的规定比2014年负面清单更为具体明确,详细规定了不同的资质要求。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寿险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50%)、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5年负面清单:

(1) 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2)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3) 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比例等其他控制性事项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证券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初设时业务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持续经营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2015年负面清单:

(1) 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与2014年负面清单的规定相比,增列了单个境外投资者情形。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限制投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限港澳证券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

2015年负面清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与2014年负面清单相比,取消了“限制投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限港澳证券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

2014年负面清单:限制投资期货公司,仅限港澳服务提供者,参股比例不超过49%

2015年负面清单:

(1) 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2) 证券和期货交易:a.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b.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与2014年负面清单相比,更为具体明确。

2014年负面清单: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2015年负面清单:已取消此项限制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开放程度提高。

商务服务业

2014年负面清单: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应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或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

2015年负面清单:已取消此项限制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开放程度提高。

2014年负面清单:除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只能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资比例不超过70%,最低注册资本为12.5万美元,外方投资者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015年负面清单:已取消此项限制

评注:2015年负面清单开放程度提高。

医疗

2014年负面清单:投资医疗机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2015年负面清单: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评注:2015版负面清单仅限于合资合作,尚未列明外商独资等其他情形。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4年负面清单:

(1) 限制投资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战、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3) 除应用商店外,投资经营其他信息服务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4) 投资经营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5) 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6)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

(7) 除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5%以外,投资经营其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8) 禁止投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015年负面清单:

(1) 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3) 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来源:中国政府网,网易新闻,自贸区库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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