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对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一、降费的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二、降费项目和标准
1.货物港务费。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的基础上,对货物港务费再降低50%征收,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5%计收(即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其中对内贸散杂货免收货物港务费。
2.港口设施保安费。降为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即免除上缴地方政府部分)。
3.引航费。调整《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15%,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50%。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收费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的意见》,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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