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片区管委会联合厦门市建设局、市金融办及厦门保监局出台《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运用保险机制对工程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建筑企业通过购买保险代替缴纳保证金,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试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共三大类七个险种,覆盖了整个工程建设领域。
一、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保险。
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3个险种。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改革前,建筑企业参加工程投标,需向工程项目招标人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改革后,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代替缴纳工程“保证金”,且保险费率只是“保证金”的千分之五,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由施工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广大业主成为保险受益人。一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提供资金并介入后续维修处置,减少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社会矛盾。
三、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
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3个险种。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过失行为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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