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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通知

各新设典当行申请人: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要求,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承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中“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工作”,为做好2016年度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工作原则

(一)总量控制

根据商务部典当行布局规划,2016年度我市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户数为4户(含设立在自贸区厦门片区的户数),该指标数用于今年新设机构。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审批,上年度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不予设立分支机构。

(二)合理布局

新设典当行布点应有利于典当服务覆盖面的扩展,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区域设立典当行。本年度对拟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设立典当行的申报企业将予以优先支持。

(三)审批工作

审批工作从审查申报材料合规情况、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有关资质及条件的评价、专家评审意见等方面对拟新设典当机构的经营实力、发展潜力、制度建设、安全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批设。

(四)申请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设立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片区内新设的机构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受理、审批和履行监管工作。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货币资金。

(二)股东条件

1.申请设立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2.法人股东应为成立满3年,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内资企业,有正常的纳税记录,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上一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正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为正数);法人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原则上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申报企业还应承诺按新设典当行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3.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4.自然人股东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且年满18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三)设立典当行股权结构条件

典当行股权结构中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大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不允许自然人控股。

(四)经营场所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经营场所应符合市公安局有关特种行业经营方面的安全要求。

(五)制度建设

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等,开业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六)人员要求

典当行董事、监事、高管和经营人员应具备良好信用、无犯罪记录,高管和经营人员还应具备从事金融行业或专业技能的能力。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申请人应先电话联系厦门自贸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联系人进行申请登记;2017年3月27日前向我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

(二)受理时间。2017年3月28日-2017年4月7日,我委将与市金融办、市公安办共同组织现场勘察,并征询市公安办有关特种行业方面的安全审查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评审,确定公示名单。

(三)公示时间。公示名单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官网、厦门市担保典当行业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立的提交验资报告。

(五)批准设立典当行及商务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的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2。

2.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内容齐全。打印成纸质稿时,应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格式要求见附件1、2),一式6份(随附电子版)报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二)注册资本金验资要求

1.提交典当行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包含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应由合格验资机构(附件3、4)出具。

2.本通知印发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还未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在提交验资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交验资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对账单时间应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至设立名单公示结束。

3.对未能按时完成验资的,取消相关申报单位本年度及后一年度申报资格。

五、联系方式

(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林琦 联系电话:5398328

地址:厦门市鹭江道265号东1917室

(二)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联系人:郑宇鈜 联系电话:2621675

地址:厦门市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栋5楼

附件:1. 厦门市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及格式

2. 厦门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 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三十名单

4. 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五十名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4日

(联系人:郑宇鋐,联系方式:0592-2621675)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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