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外资三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三年期满之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在全国范围内由审批改为备案。
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化外资企业等审批管理,营造扩大开放的更好环境。
会议认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决定,会议确定,今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
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
商务部8日晚间也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与此前的逐案审批相比,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将简化为三步: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这三步,也将整个备案过程大幅缩短,对申报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而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进行办理。
此次全国范围内的外资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基于中国在四个自贸试验区里面的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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