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试验区等试验成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拟写入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不要审批,改为备案,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这对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创新非常有意义。”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曾如是评价这一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2013年10月起,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先后进行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例如,其中规定“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等11项曾经需行政审批的事项,改为了备案管理。
这一授权将于今年9月30日到期。也因此,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于8月2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全国推广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经有关方面评估,两年多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外资三法”做出修改,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高虎城称,拟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据报道,若人大常委会此次审议通过以上草案,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望在全国复制推广,外商投资逐案审批时代将终结。
事实上,2015年9月1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自2018年起,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而自2015年底至2017年底的两年间,部分地区将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自贸试验区之外,目前已有湖北、陕西等地正在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先行先试。
门槛降低投资范围扩大
在审议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时,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2014年通过的两个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授权决定,为自贸试验区各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授权决定到期前,国务院按照授权决定的要求,就实践证明可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内容,对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是必要的可行的。修正案草案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内容与授权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外商投资立法中以优惠为主、行政管理为主的思路逐渐显现出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解释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将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按照企业所有者性质,和主体身份分别立法,有违按照投资者的投资性质和企业组织形式的现代立法思路。
数据显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以来,4个自贸试验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显著增加。截至2016年6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84家,合同外资4032亿元人民币;从2015年4月21日挂牌到2015年底,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同比分别增长287%、235%、506%,合同利用外资分别增长225%、220%、548%。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邢厚媛表示,推广负面清单制度,将有效增强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在全国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意味着外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
BIT谈判有了底气
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也会对正在推进中的我国与美、欧的BIT谈判产生积极影响。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说,无论是中美还是中欧的BIT(双边投资协定)谈判,都是依照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做法展开的,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首先适应这样的办法,才能拥有与其他国家进行BIT谈判的基础。而目前,四个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出来的经验进一步进行推广复制,正是对此提供支撑。
“国与国之间的谈判需要有法律做背后的保障,而过去的负面清单的做法是在原有的‘外资三法’的基础上,暂停了部分条文的实施,若不及时修改,也会让BIT谈判的基础不够牢固。”白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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