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被称为自贸试验区“基本法”(下称《条例》),经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近日,全程参与《条例》起草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做客“前海讲堂”,通过其立法经历,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干部上一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制定自贸试验区“基本法”》专题讲座。王波从七个方面,对条例内容主要亮点进行解读。
一、为创新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了“法无禁止则自由”的精神。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的活动。规定了“反向评估机制”,自贸试验区可以对他的管理机关和上级进行评估。
建立“容错机制”。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进行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的评价,免予追究相关的责任。“免责条款是我们多次到前海调研听取意见形成的。在自贸区条例里专门规定‘容错机制’,广东是首例。” 王波表示,建立“容错机制”是吸收前海的意见。
作为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条例》出台后,各个片区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片区配套的实施办法。
二、优化和创新管理体制。
“自贸区的创新,管理体制很重要。我们来前海调研时,前海管理局一直提这方面的意见,建议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一定要实行扁平化”。王波解释说,条例吸取了前海的建议。《条例》要求,简化层级。自贸区管理委员会是三位一体,即省、市、管理区三位一体。既可以行使省级的管理权限,也行使市里的管理权限,同时行使自贸试验区所必须的管理权限。“但不是所有的管理权限下放,而是在行使职能时所需要的管理权限。”
三、促进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创新,为持续的改革预留空间。
《条例 》规定下放权限。属于省、市的权限,自贸区需要的,全部下放,没有保留。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不能下放的权限,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给自贸试验区行使。
鼓励探索营商化环境和机制。《条例》鼓励探索,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社会性参与比较强的事项、职能,交由法定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
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条例》一方面要体现投资、贸易领域的改革创新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重在体现基础性、方向性的政策导向。具体讲:
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建立准入前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清单以外的领域实行备案管理。创新进出口监管模式,提高通关便利化、高效化。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的管理窗口,提高监管的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创新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外币的离岸业务、个人跨境投资等。
四、促进高端产业的聚集发展。
自贸试验区要坚持高端发展、促进高端产业的聚集发展。对此,《条例》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落实国务院总体方案对广东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的产业发展定位。三个片区有差异化,《条例》把国家的要求转化为法规的规定。鼓励特色发展。《条例》在此定位的基础上,鼓励各片区根据本片区的特点和实际,发展与本片区相适应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促进先进制造业、服务业的高端产业的聚集、发展,提高生产服务业国际化程度,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引领发展方向。《条例》明确了高端产业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促进高端产业聚集发展。
五、加强粤港澳深度合作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粤港澳深度合作是广东自贸试验区的特点和优势。《条例》对粤港澳合作深度发展及参与“一带一路”的建设做了规定。
《条例》放宽了对粤港澳投资者资质的要求,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条例》促进便捷流动。推进粤港澳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的相衔接,逐步实行认证及相关检测的业务,简化手续。加强与港澳地区的项目对接、投资的扩展、信息的交流、人才的培训等方面活动。
六、强化综合管理和服务。
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内容,也是自贸试验区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在此方面,前海为《条例》提供了很多良好建议,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
更新监管观念。对于检查、评比、考核,除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其他一律取消。尽量减少评比,防止扰民。调整监管的重点。把监管的重点调到事后、事中监管,监管不到位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智能监管和信用监管。优化公共服务,通过一站式、一窗式受理、一条龙审批、互联网+政务等,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率。强化社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场能支配的政府不插手。
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条例》设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一章,也是深圳提的建议。”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规则优先,依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来创新。规则对接。自贸试验区所有的规则,要跟国际接轨,能呼应得上。规则透明,要公开。加强救济。深圳在这方面很有经验,前海仲裁是一个便捷、快速、高效、公正的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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