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21条政策 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

平潭诞生首家通过认定形式确认的总部经济企业

5月31日,福建中辉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经发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认定,成为平潭首家通过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

这是平潭第16家总部经济集团企业。此前平潭已引进15家总部经济集团企业,下属子公司共82家,主要集中在金融业和服务业,是通过视同形式确认的总部经济企业。

2015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明确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扶持政策等。根据规定,可视同为总部企业有四种情况:一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台湾“100大”企业等在平潭设立的总部型企业;二是上市公司;三是在平潭新注册设立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四是企业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其他特别优势地位,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经济。

福建中辉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上述的任一条款,但满足《实施办法》中对认定总部企业的具体要求,包括在平潭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平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等。

据了解,通过认定后,该公司将享受到总部经济经营贡献奖补,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在此之前,该公司只能享受鼓励扶持产业经营贡献奖补,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这是平潭在总部经济企业认定上的一次突破,借此契机平潭将进一步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引导区外企业在平潭新设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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