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具有独特的对台优势,“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是福建自贸试验区的特殊战略定位。福建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台检验检疫工作中先行先试,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促进闽台人员往来和贸易便利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快”通关
福建检验检疫部门提速增效,加快两岸货物通关速度。为提升台湾食品通关速度,对台湾输大陆食品农产品试行“源头管理、口岸验放”;发布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评定与管理办法,对认定的台湾优良供应商输大陆食品实施口岸快速验放。对平潭、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销售的台湾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实施标签“快审快核”模式,审核内容由30余项简化为3项,审核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为实现台湾水果“朝发夕至”,福建检验检疫部门对台湾水果实施“一门式查验+一站式放行”,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并抽样后即可放行。2015年,福建全省口岸进口台湾水果39180吨、5869万美元,同比增长94.94%和120.44%,2016年1~5月,福建进口台湾水果27070吨、4429万美元,同比增长23%和43.94%。简化台湾水产品输大陆手续。对台湾自捕鱼免附台湾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和卫生证书,实施企业承诺+监控检测+不合格召回等管理方式,促进两岸水产品贸易发展。2015年,福建全省口岸进口台湾水产品123600吨、12087.8万美元,同比增长10.52%和29.80%,2016年1~5月进口26580吨,2630.7万美元,同比增长65.79%和55.45%。
“促”经贸
福建检验检疫部门创新服务,推进两岸经贸合作发展。为服务跨境电商和两岸快件业务发展,对海峡两岸海运快件实施快速施检、实时验放,促进实现双向运营;对台湾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免予检验。支持海峡两岸(福州、平潭)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抓住质检总局给予福州、平潭等10个城市一年新政过渡期的机遇,基于风险评估的基础,继续实施便利通关。推动厦门跨境电商公共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实现检验检疫与海关同步同屏全数查验,构建“电子申报+电子审单+同屏比对+即查即放”四位一体监管模式,合格商品6秒内即可通检。
福建检验检疫部门推动在平潭建设集动植物检疫、隔离、处理、研发功能于一体的隔离检验中心,支持台湾带土种苗、花卉进口,促进福建及周边省份与台湾农业交流合作。打造台湾水产品中转存储中心,大力扶持冷链建设,帮扶企业获得肉类和水产品指定存储库资格,吸引台商将厦门作为远洋自捕鱼获存储、中转中心。服务涉台会展活动,对海峡论坛两岸特色庙会、台交会、海峡两岸文博会等台湾参展物品实施“港馆分线、港馆联动”模式,港口一线及现场快速检疫为主,展馆实施集中查验监管和以风险监测为主的质量安全管理,简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展会活动的顺利举办。
“创”模式
为便捷两岸人员往来,福建检验检疫部门创新查验模式,简化两岸“小三通”客轮检疫管理。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凭《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控制措施证书》即可申请电讯检疫,不需申办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电讯检疫率从0提高到90%,通关提速50%以上。2015年,厦金“小三通”航线出入境旅客162.78万人次、同比增长30.73%;今年前5月,检疫出入境旅客68.3万人次、同比增长5.33%。创新两岸直航航空器检疫模式。
福建检验检疫部门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结合两岸直航航空器申报信息,确定航空器检疫方式、卫生监督内容和频次,并实施动态管理和7×24小时通关运营,促进提升空港效率。推动台车入闽检疫查验常态化。采取提前申报、人车共检、专用通道、联合查验等四举措,车辆通关时间缩短为原来的1/3,促进两岸往来更加便利。
“搭”平台
福建检验检疫部门畅通渠道,建立两岸互联互通平台。为推动两岸数据互换标准互认,通过地方电子口岸平台与台湾关贸网建立传输通道,实现两岸直航船舶旅客名单、舱单、通关物流、电子原产地证等信息互换。在平潭建设了两岸检验检疫数据交换中心,推进两岸开展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数据交换核查、标准、检验检测结果和认证结果互认。建成两岸电子证书交换与核查系统,2015年12月起,在正常对台业务中实现由台湾关贸网上传证书,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核查,在纸质检验检疫证书到港前,受理报检,提高通关效率和证书防伪有效性。
福建检验检疫部门加强两岸疫情疫病信息互通,与金门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联防联控联络机制,加强与两岸红十字会等部门交流协作,互通疫情疫病信息和防控措施。同时,借助两岸港口信息互联平台,签立《闽台海港卫生及疫情互通合作协议》,实现两岸卫生标准共享和疫情信息实时电子交换。为巩固两岸认证认可合作,制定台湾地区输大陆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测处理办法,对未获得CCC认证的小批量台湾家电产品,采用“口岸检测,合格放行”检测处理方式进口,试点认可台湾地区认证检测结果,降低入境口岸抽检率;制定进口消费品试行检验结果采信工作实施方案,对进口台湾地区部分消费品试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以“合格假定”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原则,采信国内外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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