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21条政策 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

36条举措!福州向民企送“大礼包”

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入驻大量民营企业,图为位于宇洋中央金座的摩天之星加速器。 叶诚/摄

记者11月13日获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自12日起实施。该意见包括着力降低经营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完善行政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七大方面,共计36条。

着力降低经营成本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兑现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等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市政府认定的销售、研发、运营等职能型总部实际税负较低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在税收征管方面给予支持。

在降低企业用工、用电、用气成本的同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组建专业的重大项目审批代办服务队伍,协助民营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可设置代办工作室,采取“上门服务”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强化企业用地保障,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按照创新型产业和总部企业政策规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投资兴办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创新型产业和建设总部大楼。在符合规划及安全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升级改造、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民营企业租赁国有房产、土地到期后需续租续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支持。

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在银行债委会机制框架内协同行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发挥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加强各级应急保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扶持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难以按时还贷的企业。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和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对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对符合条件且在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奖励60万元;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企业予以补助,实现企业“零成本”挂牌。

此外,我市将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设立总规模100亿元(首期20亿元)的市级上市企业驰援发展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方式,驰援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上市民营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发展。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全面落实准入平等待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充分挖掘政务数据在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中的驱动力,推进“大数据+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广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实现涉企行政审批项目70%“一网通办”;缩短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优化工作流程。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放宽企业注册登记要素,允许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出资结构和方式;推进涉企事项“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化建设,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民企产品和服务比例,各级政府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向民营企业采购总额不得低于总量的30%,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内的各级政府采购。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企业经营管理。

支持进入民生补短板领域。在福州新区、滨海新城、高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根据城乡规划预留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旅游等民生补短板领域项目的用地,每年向社会推出一批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吸引民营企业通过合作合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进行投资。

支持民企发展壮大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精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强的龙头企业,制定高成长培育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实施精准培育;经认定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营业收入(产值)连续3年同比增长15%(含)以上,税收连续3年同比实现正增长的,按照3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技改提升。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改造、增资扩产,对年度技改投资额达5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上限由8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

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对评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或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且属于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配套奖励20万元;对企业开展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评选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重点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打造上下游密切衔接、配套完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撑的新兴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数字福州”,落实加快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工业互联网“十百万”工程,加快“企业上云”步伐;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按档奖励20万元至200万元。

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重点并购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成长性产业,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当年新投产纳统、由规下转规上的工业企业及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实施创新人才战略。大力实施“引进培养千名优秀博士计划”和“评选千名存量人才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吸引、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团队;支持一批科技人员到民营企业创新,对于经批准离岗创新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权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对民营企业的高管或专业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我市既有规定标准的,应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提升政策执行效果。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对出台的文件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

加强政策梳理推介。全面梳理发布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探索从“企业申请得优惠”向“政府主动送优惠”方式转变。

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并兑现;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造成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健全完善沟通联系机制。推行政企直通车制度,进行项目定期协调,帮助解决突出问题。

畅通民营企业困难诉求服务渠道。设立民营企业诉求办理中心,依托“12345”、民营企业云等平台,受理民营企业的诉求、意见和建议等,属市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对诉求中心移送事项,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回复。

加强工作考核和奖惩。领导干部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另外,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理想信念教育和能力提升培训。

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不仅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市还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以司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侵权快速调处反应机制,整合相关资源,统一裁判尺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推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有效完善技术事实的认定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此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民营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检查和罚款;有关商(协)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进企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得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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