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21条政策 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

福建省出台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贯彻落实意见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废止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就业创业,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规范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明确规定从2018年7月28日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37号令颁布之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件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可作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的证明材料。(就业处)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7月28日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37号令颁布之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件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可作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的证明材料。

三、各地要完善相关制度,将在我省就业创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我省居民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为有在闽就业创业意愿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自行开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的地市,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系统改造升级,支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件等有效证件注册登录,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四、各地要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及时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维护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权益,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闽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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